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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某某(某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)受贿罪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。其中受贿金额442万余元,利用影响力受贿金额615万余元,均系数额特别巨大。经龙小林、罗宇律师辩护,潘某某获得从轻处罚

职务犯罪

潘某某(某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)受贿罪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。其中受贿金额442万余元,利用影响力受贿金额615万余元,均系数额特别巨大。经龙小林、罗宇律师辩护,潘某某获得从轻处罚

 

案情概述

某市检察机关指控:1、受贿罪。潘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委书记、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或企业在项目承接、企业经营、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万余元。2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潘某某退休后,利用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他人在项目承接、企业经营、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,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5万余元。

律师辩护思路

龙小林、罗宇律师在接受指定辩护后,及时会见了潘某某并详细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,认为:1、潘某某放贷给他人并获取利息,相关利息数额不应计入潘某某的涉案金额;2、潘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,其在受贿中具有自首情节,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;3、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配合组织调查,在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。

案件处理结果

开庭审理,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,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5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,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,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某某表示服判,不上诉